(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唐渝岱抢劫罪,唐渝岱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渝岱
案由
抢劫;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79号 罪犯唐渝岱,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渝岱犯抢劫罪、非法拘禁最,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渝岱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唐渝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唐渝岱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渝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渝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 殊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