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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钟高峰、夏康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高峰,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康华,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高峰、夏康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告人钟高峰及其辩护人王强、被告人夏康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钟高峰、夏康华伙同王磊(另案处理)酒后窜至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蓝月亮网吧楼下一家电子游戏机室,被告人钟高峰、夏康华无故殴打正在玩游戏机的被害人张俊忠,并用凳子将张俊忠的头部打伤。之后三人又窜至信阳市平桥区名吃城内一家游戏机室,被告人钟高峰、夏康华撵走游戏机室的玩家并用凳子打砸游戏机,在遭到游戏机室老板李贵东的阻拦后,被告人钟高峰用折叠刀将李贵东腰部捅伤,并手持折叠刀追赶游戏机室的玩家,致使玩家段国辉在躲避时摔倒至右手掌、左膝盖擦伤。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夏康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钟高峰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俊忠3000元,李贵东7000元,分别取得张俊忠、李贵东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高峰、夏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提取笔录、谅解书、调解协议及收条,视听资料,证人査中会的证言,被害人张俊忠、李贵东及段国辉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高峰、夏康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判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高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钟高峰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夏康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高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夏康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永琴审判员  彭 洁审判员  张 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