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黄三河与告叶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三河,叶小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黄三河,男,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平和县。被告叶小彪,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三河与被告叶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三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三河负担。审判员 赖丰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俊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