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85号原告:周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能,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人员。被告:陶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