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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传花与山东澳特莱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花,山东澳特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高传花。被执行人山东澳特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PHILIPQIAN,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传花与被执行人山东澳特莱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第08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高立国执行员  刘春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