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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恭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香香与祁汉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5日,农民。被告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