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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6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凤琴与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琴,张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16372号原告王凤琴,女,1952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建中,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张树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琴与被告张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琴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凤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七十元,退还原告王凤琴。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松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