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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孙超与陈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超,陈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35号申请执行人孙超。被执行人陈玉清。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陈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超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玉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欠款80000元;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其他诉讼46元,共计946元,另承担执行费用1100元。但被执行人陈玉清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玉清人民币820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