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康园老2号楼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为420303197804102068。委托代理人释某,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黄某,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为42030019760224253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