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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法民初字第03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3069号原告向XX,女。委托代理人彭X,重庆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