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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燕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石家庄艳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石家庄艳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3)雄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满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