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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案件名称

程荣花与解书龙、德州市仁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荣花;解书龙;德州市仁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程荣花,女。被告:解书龙,男。被告:德州市仁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荣花诉被告解书龙、德州市仁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荣花尚未治疗终结,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原告治疗终结、证据材料齐全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赵立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