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爱国与被告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贺生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国,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贺生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徐爱国,男,生于1966年6月3日,汉族,现住宝塔区。被告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钟天军,系该委员会主任。被告贺生禄,男,41岁,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国与被告宝塔区园丁小区业主委员会、贺生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爱国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