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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2013)永冷民初字第635号刘清生、钟华山与被告陈跃棠、杨平柱、龙征军、颜金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生,钟华山,陈跃棠,杨平柱,龙征军,颜金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刘清生,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原告钟华山,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陈跃棠,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杨平柱,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龙征军,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颜金燕,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刘清生、钟华山与被告陈跃棠、杨平柱、龙征军、颜金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四被告从永州市天宇金地农贸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学府铭邸青华院C2栋的土地(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2010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挂靠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现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未付,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5万元、利息10万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从永州市天宇金地农贸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学府铭邸青华院C2栋的土地,但没有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2010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挂靠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者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者为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并非工程的施工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清生、钟华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胡林代理审判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