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秀云因财产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云,金静宇,梁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云,河北省曲周县。委托代理人古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静宇,无业,市民。原审第三人梁勇。上诉人李秀云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09)邯山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云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