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杨亚芬与张申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芬,张申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芬,被执行人张申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申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申友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申友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238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蒸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艳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