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陈中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民初字第808号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607—3号。负责人祖剑。被告陈中应。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诉被告陈中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