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淑芹,宋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374-1号申请人邸淑芹,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滦南县。被执行人宋继春,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12)丰执字第374号邸淑芹与宋继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明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