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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丽丽与哈尔滨市呼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丽,哈尔滨市呼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呼行初字第6号原告张丽丽,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孙凤刚,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丰华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陆天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欣宇,男,哈尔滨市呼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干部。原告张丽丽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王 蕾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安 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