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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北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北初字第19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