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北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北初字第19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