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铁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青岛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后东葛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后东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铁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后东葛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后东葛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青审判员 翟文慧审判员 陈鲁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