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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汪金德与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德,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汪金德,系嘉善县广源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李季。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金德与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金德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金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7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汪金德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