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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典松与被申请人珠海市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典松,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典松,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穿青人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海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泉山,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典松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制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典松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双方2011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错误;认定申请人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确诊为职业病,未遭受实际损失为由,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检查诊断期间的工资、伙食补助费差额不予支持错误;认定申请人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被申请人辞退后错误;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陈典松系联邦制药的生产部车间操作工,2010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6月20日,陈典松值夜班期间发生丙酮母液跑料事件。联邦制药认为,该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为陈典松与张鹏程,于同年7月5日对陈典松作出辞退处理。同月11日,陈典松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联邦制药向其发放了一次性补偿金6247元,并通知陈典松进行体检,陈典松于次日在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进行了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后又至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2012年1月5日,该院作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结论。原审诉讼中,联邦制药提交的证据是陈典松所写的事发经过、《四车间丙酮母液跑料经过》、《检讨》、调查笔录等,上述材料均有陈典松的签名。该证据证明陈典松事发时发现异常情况后因其家中有事不上报、不调查,属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且造成重大损失。原判决认定,联邦制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其与陈典松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并无不当。陈典松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在联邦制药作出辞退决定后,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原判决对陈典松提出的联邦制药应支付其诊断期间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等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陈典松所提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典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