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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8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殷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殷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808-1号原告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潘晓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斐。被告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殷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殷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元,财产保全费27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人民币757元,由原告南京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华松人民陪审员  张中立人民陪审员  沈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