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名称
贾立涛与程秀娟、张月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立涛;程秀娟;张月江;刘庆帅;刘庆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贾立涛。被告:程秀娟。被告:张月江。被告:刘庆帅。被告:刘庆迎(刘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立涛撤回对被告程秀娟、张月江、刘庆帅、刘庆迎(刘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