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王龙祥与高学明,戴月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祥,高学明,戴月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693号原告王龙祥,男,1944年9月7日生。被告高学明,男,1959年8月5日生。被告戴月珍,女,1957年1月20日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俊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祥与被告高学明、戴月珍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