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立终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于克成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中立终字第571号上诉人于克成,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于克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立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克成诉称,其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认定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七里河社区居委会涉诉房屋为违章建筑,并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论涉诉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只要造成了侵权事实都应当承担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其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立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所建建筑物引起的纠纷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该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上诉人于克成系百花小区21号楼4单元4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诉称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七里河社区居委会建造的幼儿园教学楼影响了其相邻关系而请求保护,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立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