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甫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甫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848号原告梁甫波,男,1987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冯贤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甫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甫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梁甫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