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国家税务局天城分局与被执行人曾邦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国家税务局天城分局,曾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崇阳法执字第00906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国家税务局天城分局。(以下简称县国税务局天城分局)法定代表人程兴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邦华,男,生于1980年5月7日,汉族,崇阳县人,个体户,住本县天城镇民主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国税务局天城分局的崇国税处(2013)第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2013)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5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曾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邦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崇国税处(2013)第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邦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邦华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5,550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宪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