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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保民申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宋建强、覃园花与杨小凡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建强,覃园花,杨小凡,郑欣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申字第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建强,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园花,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小凡,女,成人,曲阳县郑记饺子饭店原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欣儒,男,曲阳县郑记饺子饭店负责人。再审申请人宋建强、覃园花因与被申请人杨小凡、郑欣儒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保民一终字第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建强、覃园花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用工协议合同符合《劳动法》19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与曲阳县城郑记饺子店产生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第24条、26条,违约已成事实,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驳回起诉是违法乱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请求依法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宋建强、覃园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一法院裁定驳回宋建强、覃园花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宋建强、覃园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建强、覃园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士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