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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彩琴与黄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洁。委托代理人:王优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琴。委托代理人:金杰。上诉人黄洁为与被上诉人王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3)台临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洁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上诉人黄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