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415号原告周某,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4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金国良人民陪审员吴斌人民陪审员江梅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韩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