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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晓军与被执行人甄可博、李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军,甄可博,李启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433-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军。被执行人甄可博。被执行人李启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军与被执行人甄可博、李启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书波审 判 员  蒋 涛助理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