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终字第5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露蓉、袁理朗、杨宗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露容,袁理朗,杨宗安,罗明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终字第5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大道三段锦江大厦。法定代表人程红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露容。委托代理人贺鹏飞,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理朗。委托代理人贺鹏飞,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宗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明武。上诉人成都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房产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露容、袁理朗、被上诉人杨宗安、被上诉人罗明武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露容与袁理朗系夫妻关系。袁理朗与现代房产公司存在业务关系。2012年10月14日上午,袁理朗驾驶赵露容所有的川A806**号奥迪轿车停放于现代房产公司在双流县华阳嘉美地项目工地办公室临时停车场。同日上午,罗明武受现代房产公司委托雇佣杨宗安到华阳嘉美地项目工地办公室处移植树木。同日下午16时,杨宗安驾驶自己所有的川AA09**号吊车在移植树木的过程中侧翻,并将赵露容所有的川A806**号奥迪牌轿车压坏,当日双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宗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双方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2012年12月16日,袁理朗、赵露容要求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成都4S店对川A806**号车作换件预估,结果所需修理费为198991元。庭审中,现代房产公司、罗明武对车损预估价198991元无异议。同时查明,罗明武与现代房产公司存在长期的绿化树买卖业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杨宗安在双流县华阳嘉美地项目工地临时办公处移植树木是谁雇佣的。首先,双流县华阳嘉美地工程属于现代房产修建;其次,嘉美地工地临时办公处的树木所有权属于现代房产公司;再次,杨宗安到双流县华阳嘉美地工地移植树木是现代房产公司委托罗明武雇佣的,虽然罗明武与现代房产公司存在绿化树的买卖业务,但是杨宗安是给现代房产公司移栽树木,现代房产公司移栽树木的业务是否包给罗明武,现代房产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况且罗明武庭审中辩称,聘请杨宗安移栽树木是受现代房产公司的委托,自己并未从中获利,只是帮忙,由此可见,杨宗安到现代房产公司华阳嘉美地工地移栽树木的行为是受现代房产公司雇佣不是罗明武雇佣,故现代房产公司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双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宗安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杨宗安对此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此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故二原审原告的损失应当由现代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杨宗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原审原告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198291元,其请求合理、合法,因双方对修理费用也没有异议,对此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审原告请求交通费的问题,车辆被损坏后,无法使用,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的确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由于原审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因此原审法院酌情考虑交通费2000元。关于原审原告请求误工费的问题,因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不予支持。罗明武不是杨宗安的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露容、袁理朗200291元;杨宗安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赵露容、袁理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成都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杨宗安共同负担。宣判后,现代房产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现代房产公司与罗明武之间是承揽关系,对承揽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代房产公司与杨宗安之间没有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因杨宗安过错致袁理朗车辆受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袁理朗停放车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被上诉人赵露容、袁理朗答辩称,袁理朗因与现代房产公司有业务联系将车停放在工地上的指定车辆停放区域。故袁理朗没有过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罗明武答辩称,移栽的树木是现代房产公司原栽种该公司售房部门口的,并不是罗明武出售的。因该公司想将树木移植所以他就帮忙联系了杨宗安进行移植。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杨宗安既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上诉人现代房产公司所提,该公司与罗明武就栽种树木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本次移栽的树木是罗明武承揽工程的一部分,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审查,现代房产公司和罗明武的一致陈述证实,移栽的树木是现代房产公司自有树木而非是罗明武出售并载种树木。该事实表明,现代房产公司是该移栽树木的所有权人和移栽树木的受益人,故因杨宗安在受现代房产公司委托移栽树木过程中所致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现代房产公司承担。罗明武既不是树木的原所有权人也没有移栽该树木的义务,况且罗明武出售树木并提供附随的栽种业务,与现代房产公司之间建立的也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加工承揽关系。故上诉人现代房产公司所提应由罗明武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现代房产公司所提其与杨宗安之间没有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因杨宗安驾驶车辆不当导致袁理朗车辆受损,应由杨宗安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如前所述,杨宗安是受现代房产公司委托在移栽树木过程中致袁理朗车辆受损,其属于现代房产公司授权和指使范围内劳务活动范围,故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即现代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该项上诉理由,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诉人现代房产公司所提,袁理朗因停放车辆不当,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袁理朗因与现代房产公司工地有业务上的联系,而将车辆停放在现代房产公司划定区域停车位置,该事实有损害发生时照片资料的证实。故现代房产公司所提该项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小华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徐苑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