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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2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邢继秋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继秋,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2076号申请执行人邢继秋,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继秋与被执行人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314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31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