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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史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雷某某,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站北路25号,现住临渭区站北路北侧自来水公司南水厂。委托代理人程仰川,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临渭区站北路**号,居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10月8日生一女孩史亚男,后双方于2012年1月在临渭区法院调解离婚,孩子史亚男由被告抚养。现因被告随铁路建设工地到处流动,且被告已再婚,其对孩子进行辱骂、殴打,孩子已从今年7月21日回到原告身边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抚养孩子史亚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数次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此地址并非被告经常居住地,故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不明确,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高 萍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