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行终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许广喜、董文近等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广喜,董文近,史宜玲,高晓梅,陈林,赵凤英,石磊,王涛,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中行终字第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广喜。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近。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宜玲。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晓梅。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英。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许广喜。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志义,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泗洪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大强。委托代理人李杰。上诉人许广喜等八人因与被上诉人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行初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广喜、董文近、高晓梅、陈林、石磊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志义,被上诉人泗洪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调扣除审限二个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许广喜等八人以其与被上诉人泗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广喜等八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广喜、董文近、史宜玲、高晓梅、陈林、赵凤英、石磊、王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广喜等八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志群审 判 员 刘国超代理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桐艺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