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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刘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刘国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846号原告金应龙。被告刘国炜。原告金应龙诉被告刘国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虞宣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应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借期从2013年10月11日到2013年10月26日,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其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应龙借款本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国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虞宣义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吉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