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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出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816号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小强。 委托代理人吴民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署的《图书出版协议》系双方按照邮寄传签的形式签署的,并不存在明确的合同签署地,故该合同中关于合同签署地的约定管辖无效,该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出版合同纠纷,双方签署的《图书出版协议》明确载明该合同系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署,该合同的第15条争议解决条款又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  郭 杰 人民陪审员  曹 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嘉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