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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卓中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某,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868号申请执行人卓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申请人卓某某与被执行人单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做出的(2012)鼓开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申请人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确系其真实意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裁定如下:本院(2012)鼓开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闫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