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刘其树与姜谨虎、温州市汇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树,姜谨虎,温州市汇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刘其树。被告:姜谨虎。被告:温州市汇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招平。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斯春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树与被告姜谨虎、温州市汇达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树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其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其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余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