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王炀、何莹、刘爱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建平;何莹;刘爱姐;王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104号被告赵建平。被告何莹。被告刘爱姐。被告王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何莹、刘爱姐、王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吴倩倩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