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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王炀、何莹、刘爱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建平;何莹;刘爱姐;王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104号被告赵建平。被告何莹。被告刘爱姐。被告王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平与被告何莹、刘爱姐、王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建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吴倩倩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