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思凡与平舆县玉皇庙乡华英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思凡,平舆县玉皇庙乡华英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思凡。法定代理人:刘得军。委托代理人:张振,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高成,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舆县玉皇庙乡华英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玉皇庙街北。法定代表人:余大水,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思凡因与被申请人平舆县玉皇庙乡华英学校(以下简称华英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思凡申请再审称:华英学校系寄宿制学校,刘思凡突发疾病后,华英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没有及时将刘思凡送往正规医院治疗,致使刘思凡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造成终身残疾。二审法院认定华英学校尽到了管理责任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华英学校提交意见称:刘思凡的病是急性的,校方没有能力知道也无法预见是病毒性脑炎,学校已经尽到了救治和管理义务。刘思凡没有证据证明延误治疗及延误治疗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1年11月27日下午,刘思凡在上学期间生病发烧,华英学校的老师带刘思凡到附近诊所救治。28日上午,在刘思凡治疗未愈的情况下,华英学校的老师带刘思凡到诊所输液,并通知了刘思凡的家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华英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经尽到了管理和保护义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刘思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思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思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