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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素卿诉被告海景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卿,海景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105号原告:杨素卿,女,1965年06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范县。被告:海景福,男,1964年0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卿与被告海景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素卿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素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