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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催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催字第192号申请人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yy,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3413218、票面金额110000元整、出票人为常州市天睿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4月25日、收款人为展华电子材料(常熟)有限公司、付款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洛阳市绿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陶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陆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