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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曹琳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琳,山东理工大学,淄博新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626号申请执行人曹琳。被执行人山东理工大学,住所地:张店区张周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新义,校长。被执行人淄博新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金晶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王博,经理本院执行曹琳诉山东理工大学、淄博新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3)第03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