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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0052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荣,经理。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建峰,董事长。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金巢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已通知合肥金巢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本院扣留工程款,现该工程款正在核算中,申请人表示此案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合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本金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汉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鄢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