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19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王正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正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9041号罪犯王正药,男,苗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四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s书记员邓亚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