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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肖锡权与黄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锡权,黄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肖锡权。被告:黄志坚。原告肖锡权诉被告黄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锡权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肖锡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锡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肖锡权负担。审 判 长  赵 岚人民陪审员  钟北有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帅张伟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