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肖锡权与黄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锡权,黄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肖锡权。被告:黄志坚。原告肖锡权诉被告黄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锡权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肖锡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锡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肖锡权负担。审 判 长 赵 岚人民陪审员 钟北有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 帅张伟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