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宋梁浩与宋梁洪、倪文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梁浩,宋梁洪,倪文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140号原告宋梁浩。被告宋梁洪。被告倪文园。原告宋梁浩与被告宋梁洪、倪文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周晓圆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梁浩诉称:2012年7月20日,被告因取得绍兴市越城区龙洲花园69幢409室拆迁安置房,归还了原告所有的绍兴市区昌安东村15幢302室房屋,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承诺在落实龙洲花园安置房后,有关户籍、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关系相应转移,在2012年底处理完毕。但时至今日,被告违背承诺,拒不办理迁移户籍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迁移被告及婚生女宋祉怡原登记在绍兴市昌安新村15幢302室的户籍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户口登记和迁移,依法属于公安机关的主管范围。现原告宋梁浩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迁移户口,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梁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铃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